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嫌風災重建向廠商索賄,一審認定李涉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歷經多年審理,29日台中高分院宣判李仍涉81罪,判刑5年6月到6年2月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表示,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些是想像性競合犯概念,有90罪認定有罪,其中2案有重複,合併後為81罪,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另外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陳宏卿表示,李朝卿已有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且一審審理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81罪均依法減刑。另李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此次81罪分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向廠商收受946萬元回扣,判有罪定讞,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徒刑;去年最高法院撤銷部分更一審判決,將其中94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另17罪已定讞,判刑16年6月確定,確定部分,判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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