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父親在女兒就讀國小1、2年級時,不顧女兒說「爸爸我不喜歡你摸我」,仍以平均每周1次的頻率,以手撫摸對方屁股、下體共77次。事後,女兒在學校的性平回饋單提及此事犯行才曝光。但因獲得妻女原諒,對方還向法官求情,指被告被關對家庭衝擊太大,台南高分院引用刑法59條減刑改判徒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起至2021年3月間,不顧當時未滿7歲的女兒口頭反對,在台南市的住處臥房內,以每周1次的頻率,隔著或伸入女兒內褲,以手撫摸女兒的屁股及下體,對女兒猥褻得逞,共計77次。後因女兒在其就讀國小的性平回饋單中,述明遭父親觸摸臀部、生殖器,經學校通報查獲。
庭訊時,女兒指證,爸爸摸她的時候,她有跟爸爸說「爸爸我不喜歡你摸我」,但爸爸聽完都沒有說什麼,還是會摸她,有時候摸很久,有時候摸一下下。對於女兒的指述,被告也坦承不諱。
不過,二審開庭審理時,被告妻子卻告訴法官,如果丈夫被關,家中老小都沒人照顧;現在他們住在一起,家中3個小孩都是丈夫在照顧,她有上班,3個小孩都是丈夫接送,如果丈夫被關的話,對家庭衝擊太大,家庭無法走下去,女兒也已經原諒爸爸的行為,並希望爸爸可以在家陪她。妻子還出示和解書,表示已經原諒被告,請求法官同意緩刑。
另外,被告經參與30次合計40小時的心理諮商後,經評估顯示,父親對女兒的身體界限已不再是問題,在會談初、中期,父親已因自己犯行真心羞愧反省而未再犯,父親行為的修正是可信任的,其係因長期夫妻性關係不諧而導致情緒失控,在會談後期已很少出現情緒失控,顯無再犯的可能性。
台南高分院據此撤銷改判,以被告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7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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