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舉例說明,例如國內業者向國外賣方訂貨,貨物經由第三地出口至我國,在未與國外賣方確認下誤以為貨物出口地為其製造地,逕以該第三地申報為進口貨物原產地,並因該第三地與我國簽訂優惠關稅(如台星經濟夥伴協定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是類案件曾有個案經海關查驗結果,貨物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爰除否准進口人適用優惠關稅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虛報產地規定論處。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未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文件,擅自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若虛報生產國別,即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除貨物沒入外,並處罰貨價3倍以下罰鍰,該署特別提醒進口人勿因一時疏忽,未注意貨物實際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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