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受僱勞工滿一定年資時,雇主應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並由勞工自行排定,據勞動部統計,因違反特別休假規定,3年來已開罰1313件、近3000萬元,其中還有事業單位多次違反,遭開罰30萬元。
依勞基法規定,當勞工年資滿半年以上時,僱主就應依年資給予3天至30天不等的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除非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而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雇主也應在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或自行約定年度給假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工資,且最晚要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工資計算則應以特休結算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天為準。
黃維琛說,而依法規定,工讀生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比例計算,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比例算,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如某甲每天上班4小時,其在滿6個月時就能取得3天、4小時,共12小時的特別休假,結算則依每小時約定工資計算。
黃維琛提醒,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者,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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