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有公共危險前科的男子5年前出獄後,與一名音樂老師交往,去前他不滿遭分手,竟寄信到女方母親開設的音樂教室,內容稱「這是一位高材生音樂女老師傑作,她可以在還有婚姻狀況就跟其他已婚男人上床做愛」,並附上存有多張私密照的記憶卡,男子遭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民國106年6月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7個月,出獄後他與一名女子交往後分手,他竟在110年9月9日,在郵局寄出一封信到女子母親開設的音樂補習班,信件內容寫「給貴家長,信件內容非常真實,這是一位高材生音樂女老師傑作,她可以在還有婚姻狀況就跟其他已婚男人上床做愛」。
男子在信件稱,女子當時還沒離婚,「因為她跟劈腿男已經打的火熱每天送完小孩,就是一起回去6樓住處…」還說「相信應該很快的,國小跟台北桃園音樂界的人都會知道女老師對婚姻不忠誠,出軌嚴重劈腿,枉費當音樂老師」,藉此讓女子畏懼他會散布她的私密照。
法官認為男子分手後,竟不思循以理性之方式處理感情問題,甚至恫嚇對方,考量本案信件及記憶卡內容均未外流,且男子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達成和解,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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