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施淑惠指出,平台營業人主要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為利會計事項之證明,而有依規定保存之必要,故財政部增訂平台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以利課稅資料之蒐集,此亦為防止藉由網路交易而逃漏稅捐之另一反避稅措施。
團媽小心 網購業者應公開稅籍資料並保存交易紀錄
團媽、闆娘注意了。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且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財政部並核釋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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