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飯店的男經理前年死亡,他投保的美金8.5萬、新台幣25萬元保險金遭人領取,人妻調查發現,領取保險金的人是與老公在外租屋同居22年的女同事,且保險受益人在老公身亡前11天變更為小三,人妻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小三侵害配偶權,判賠10萬元。可上訴。
人妻提告主張,與老公在1980年結婚後,因他任職某大飯店經理,其稱因工作需要而在外租屋,故雙方自2000年間起各居異處,他在2022年10月18日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家人請領保險金時才知,保單受益人已變更為小三,且保險金遭對方領走。
人妻說,經查探後才發現小三是老公同事,且2人同居,對方明知他為有婦之夫,仍與他同居交往,破壞她與老公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須賠償她200萬元。
小三辯稱與男方交往同居已逾22年,人妻早已知悉她與男方交往之事實,人妻與老公分居逾22年,感情早已寡淡,就算她確有侵害配偶權,情節亦屬輕微,況且人妻在22年前即知悉、默示並宥恕她與老公交往之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小三到男方死前均同居交往,此部分行為時間上具連續性,且侵害人妻之配偶身分權益行為態樣相同,所生損害應自侵權行為終了時即2022年才底定,人妻在2023年提起求償訴訟未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判決小三須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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