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1.5%~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法定稅率為3%~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法定稅率為 1.5%~2.5%;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則按 1.2%課徵。
113 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 日。經統計全國自住用房屋件數 721.51 萬件、稅額約 337.35 億元,占全國開徵件數及稅額比率分為76.38%、37.0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件數74.76萬件、稅額92.56億元,占全國開徵件數及稅額比率分別為7.91%、10.16%;公益出租使用房屋件數約15萬件、稅額約4.66億元,占全國開徵件數及稅額比率分別為1.59%、0.51%;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件數合計133.38萬件、稅額476.6億元,占全國開徵件數及稅額比率分別為 14.12%、52.31%。
其中新北市及澎湖縣分別自112 年7月1日及同年9 月1日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據統計受影響約有 7.49 萬件,稅額增加約 4.44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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