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凱翔在2017年擔任新北市立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他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並主張這樣的規定違憲,憲法法庭3月12日開庭辯論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但今天(24日)已公告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

張凱翔是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在2017年學年度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校方辦理張的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不予採他在2015年到2016年任教於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及2017年教於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之職前2年代理教師年資,而依學歷敘定其薪級。

張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教育部2014年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新北市政府依此修正發布之「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等規定違憲。

張認為,教師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教育部訂立辦法,而這辦法違反禁止再授權原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函文規定,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前提下,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以法律保障教師待遇並促進公共利益之意旨。

但教育部認為,「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是由地方政府衡酌其地區人口、學生數、財政狀況等因素,就地方之教育自治事項所為之法規裁量,在目的上既未侵害代理教師生活所需之財產權保障,同時亦兼有鼓勵代理教師取得專任教師資格,以提升地方教育品質之目的,目的洵屬正當,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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