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男指控父親在他成長過程中,未盡人父之責,自他3歲左右就到大陸工作,每2、3個月才返台,僅短暫停留就離去,他的生活、學費等,都仰賴母親的工作收入。甚至他10歲時父親被裁員,竟將家中全部積蓄拿去投資,不料失利後即無收入,2011年離家後完全失聯,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朱男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據,法官依職權調取朱父的個人戶籍資料及入出境紀錄,資料登載「000年0月0日出境,2014年3月19日逕為遷出」、「2023年5月27日入境,2023年5月29日遷入現住所」。
法官比對阿國的入出境紀錄顯示,自1989年起阿國曾入出境,除了1991年8月13日至1993年4月9日,有較長時間停留在國內之外,其餘時間均呈現長期出境、短期入境,與朱男所說大致相符。
法官認,阿國經法院傳喚並函請表示意見,並未到庭或遞狀陳述,堪信阿國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已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朱男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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