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林姓男子,2022年6月2某日清晨在住家裡,不滿遭到他與妻子認養的貓咪抓咬,竟徒手並持塑膠水管、拖鞋等物毆打,不知情的林妻後來發現貓咪有異狀,趕緊帶去動物醫院就醫,經檢查發現,貓咪右側肺後葉出血,最終導致器官功能喪失休克慘死,林妻憤而提告,雙方並在1個月後離婚。
法院一審判決,林男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累犯,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檢方上訴書指出,一審判決漏未諭知併科罰金金額,及併科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法官認,本件審判範圍僅就一審判決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等,則不屬本案審判範圍。
法官審酌, 林男故意傷害貓咪,導致貓咪最終死亡的嚴重結果,罔顧、輕蔑動物生命。日前依法宣判,林男處拘役4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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