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黃姓送貨員見色心起,去年某日午間在中華大橋下步道,對獨行女子伸狼爪襲胸,得逞後還強奪女子手機,刪除事前被女子拍下的正臉影像,造成女子手、膝部受傷,犯性騷擾罪及傷害罪,合併執行拘役75日,得易科罰金。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擔任送貨員的黃男,去年8月11日中午時分,在台東市中華大橋下的步道,看見獨自步行的女子,為滿足一己私慾,趁女子無防備之時,伸出右手撫摸她的左胸;由於女子遭襲胸前,曾用手機拍下黃男面容樣貌,為避免事跡敗露,黃男強行奪取手機,拉扯過程中,造成女子右膝挫瘀傷、右手中指、左手無名指抓傷等,手機殼及掛繩也損毀不堪用,女子報警偵辦。
黃男在偵查時坦承不諱,並願意賠償手機殼等物損失,法官審酌黃男家庭經濟、犯案動機及手段目的等一切情況後,性騷罪、傷害罪分別量處拘役50日、拘役40日,另審酌2罪時間相近,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應執行拘役7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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