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制憲基金會」前董事長辜寬敏(已過世)向中選會提出首案「制憲意向公投」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所提的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的重大政策創制等規定,判決駁回。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無誤,今駁回確定。

2020年4月30日辜寬敏向中選會提出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7月14日舉行聽證會後,認定「推動」及「符合台灣現狀」的用語未明確,要求辜寬敏補正。

辜補正後,10月23日中選會認定,該公投提案不符合《公投法》規定,決議駁回。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灣現在是自由民主社會,應該用公投的和平方法,成就一部適合台灣的憲法。

一審認為,修憲是立委專屬職權,辜提起公投案主要訴求及目的,是想要藉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國家意志,以決定有關重新制定憲法一事,繞過現行修憲程序,這樣的做法與我國憲政體制下採代議民主牴觸。

一審表示,重大政策公投案經公投通過目的,是為了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積極從事實現該公投案內容,如果該公投案的「重大政策」想要拘束的對象或政策內容,不是總統或機關的權責範圍內,公投提案無實益,也不合法,中選會的處分並沒有不當,駁回辜的訴訟。

案經上訴,最高行指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解釋上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因此仍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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