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經公平會重行決議依違反公平法裁罰共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遭罰共4545萬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無誤,12日判決敗訴。可上訴。
公平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21家業者於2013年12月10日及隔年2月26日,利用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召開會議後的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
公平會認定,21家業者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8成以上,且屬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21家業者共同決定於2014年7月間恢復收費,核屬「聯合行為」足以影響巿場功能,依公平交易法裁罰共7260萬元。
其中9家業者不服提吿抗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公平會開罰有裁量濫用之違法,判9家業者勝訴,因無人上訴而宣告確定。
公平會另為適法處分,於2021年間開會決議,對21家業者開罰共6525萬元。其中包含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9家業者不服遭罰共4545萬元,提吿抗罰。
法院指出,21家業者為彼此具競爭關係的事業,屬於公平法第14條所定聯合行為之主體;其以協議的合意方式,共同決定恢復收取費用,以相互約束事業活動,堪以認定。
共21家貨櫃場業者共同決定於2014年7月間聯合恢復收取費用並繼續收取至2016年4月,該當公平法第14條所規定的聯合行為,並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本案聯合行為依「量的標準」或「質的標準」,均可認足以影響我國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已合致公平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
法院表示,公平會以原處分認定9家業者違反公平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對其分別裁處罰鍰,核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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