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前派出所長蔡明和,2014年收業者賄賂10萬元,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一審依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案件繫屬逾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要件,改判刑判刑9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蔡明和原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所長,謝姓土方業者在2014年間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營建工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違法將廢棄物回填至他人土地上,謝輾轉認識重光派出所轄內其他需用土方回填農地之江姓管理人,並取得江同意在其所有或管理使用之農地傾倒廢土。

謝為應付警察及環保單位檢查取締,2014年9月12日,與掮客先與蔡明和商議公關費事宜,蔡明和要求每車(砂石車500元之對價(本案傾倒200輛砂石車,共計10萬元,經謝允為交付由中間人進入所長辦公室內,將10萬元親交付蔡明和收受賄賂,農地遭謝傾倒廢土之違規情事,遂未遭蔡明和所轄重光派出所查處取締。

高院更二審認定,蔡明和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10萬元之事實明確,他竟收受謝交付之公關費,未以警察身分加以取締,所為係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考量案件繫屬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輕其刑,改判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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