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遭一雙女兒指控,父母離婚時約定由父親監護,但父親卻長時間不在家,放任她們三餐不繼,2007年她們被父親家暴,聯絡母親並由社工介入,之後就由母親接去照顧,聲請保護令獲准後,父親自此未再聯繫也沒給扶養費。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她們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當年離婚後,前妻就帶著2個女兒離開,自此下落不明,雙方也就再沒也有聯絡過。他現在不良於行,領有身障手冊,近年來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僅靠低收補助及家人幫助,才能勉強度日。
阿國表示,直到2020年區公所人員通知,因為2個女兒的所得收入,超過低收補助規定,因此他的資格不符。但是他真的已經無法維持生活,也沒有多餘的錢可以去醫院回診,因此聲請2個女兒負起扶養義務,按月分別給付80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在2023年全無所得收入,且在2022年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足認阿國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阿國的2個女兒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依據2個女兒的財產資料顯示,她們也皆沒有餘力,可以支付阿國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2個女兒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