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育有2名孩子,不料,阿國卻常對她及孩子咆哮,甚至到她上班場所騷擾,導致無法正常工作。阿國還占有慾強烈,對她極度不信任,竟在家中裝監視器及手機定位監控,導致她長期精神受虐不堪負荷,加上阿國2023年因酒駕累犯,遭法院處刑8月確定,因此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所謂被處徒刑,是指被處徒刑之判決已確定者而言。
法官考量,小萱提出法院判決當證據,阿國因為酒駕案件,在2022年11月經一審法院刑事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提起上訴後,經高等法院於2023年6月28日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確定。
法官認,小萱得知阿國的判決後,於2024年3月提起離婚之訴,並未超過民法第1054條規定請求時間。因此,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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