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男子阿国(化名)名下无财产,因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症等,领有重大伤病卡,还因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导致身体虚弱,过去因经济窘迫偶尔开计程车勉强维生,但常因精神疾患而无法工作,生活陷于困难且常需就医支出庞大医疗费用,因此向孩子请求每月给付15000元扶养费,只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指控,父母亲在2006年离异时,他当时年仅10岁,父亲在离婚隔年即未再与他联繫,也未尽扶养义务,自他11岁起到成年,都由外婆一人扶养,靠外婆工作及亲友接济,才能将他带大,现在父亲请求他负担扶养义务,有显失公平之虞,应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孩子的外婆外婆证称,孩子出生后,她就抱回来养。到他要读幼稚园大班后,就由孩子的妈妈带回去念书约3年,之后又带回来给她养到现在。阿国只跟孩子生活过近3年,因为阿国会打小孩,所以才又将孩子带回来养,从小学二年级到现在都是她在照顾。她不曾跟阿国要过扶养费、保母费,都是她的先生和儿子负担。
法官审酌,阿国身为人父,在孩子成年前,依法负有照护责任,但却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尚属重大。日前依法判决,免除孩子的扶养义务,而阿国请求扶养费,即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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