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廚師7年前到台中的「林新醫院」接受胸腔腫瘤切除手術,醫師將她的臂神經截斷,造成她手部麻痛等後遺症;她提告求償,一審判賠20萬元,二審認定醫院與醫師未善盡說明義務,侵害其醫療自主決定權,改判賠120萬,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2014年5月22日,從事廚師工作的李女到林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經胸腔X光片及電腦電層檢查後,發現胸腔左上方有3公分大的腫瘤,醫師為她進行胸腔鏡腫瘤切除手術;但手術後醫師未告知她的臂神經遭切斷。
後來,李女的左手腕無法轉動,還有手臂麻痛,甚至逐漸出現左眼瞼下垂、左眼窩下陷等現象;她認為醫院及醫師手術有疏失,提告求償。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醫師手術及醫療處置並無疏失,但須賠償李女精神慰撫金20萬。二審台中高分院也認定,林新醫院及醫師對李女的醫療處置,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但卻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
合議庭認為,兩名進行手術的醫師沒有告知李女臂神經,恐因手術受損的風險,侵害她的醫療自主決定權,造成她的人格權受侵害,改判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20萬,李女不服提上訴;因不符合法律審要件,遭最高法院駁回,醫院判賠120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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