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1年審理,今(6)日上午10點宣判,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及前立委徐永明,是否會遭重判,合議庭審判引用的法條成關鍵。
蘇震清等人被訴收賄後向經濟部官員施壓或推動修法,但民代收錢喬事是否構成最低刑度7年的貪汙重罪,還是只適用《刑法》的「公務員恐嚇詐欺罪」,2者刑度差別很大,目前司法實務界法律見解不一,將影響涉案立委判刑輕重。
檢起訴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蘇震清、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檢方指控蘇震清2012年到2015年間,以借款、參與黨內初選等名義,收受李交付的現金或支票2580萬元,蘇的助理余學洋收賄124萬,蘇再利用立委職權開協調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當年的增資登記。
李後來再找曾任國會研究室助理、公關公司負責人郭克銘,由郭透過廖國棟的助理丁復華,2015年至2020年由廖在立院質詢官員、提出法律修正案等,幫助李取回SOGO百貨經營權,廖收賄790萬、丁收賄180萬。
2019年李因見長久以來透過立委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相關公司登記未獲成效,改行賄陳超明100萬,其助理梁文一50萬,由陳以辦公聽會方式對經濟部官員施壓;前時力黨主席、徐永明立委也以此索賄200萬,但因溝通疏失,徐未得手。
檢調偵辦本案後,搜索立委趙正宇住處,查到170萬來源不明財產,趙仲介土地買賣取得佣金,另有68萬多元逃漏稅。趙的助理林家麒假稱要施壓官員喬事,向殯葬業者詐騙1100萬,也遭依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罪起訴。
依檢方起訴的收賄及期約賄賂罪,可判刑7年以上,除非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才能獲得減刑,且因須宣告褫奪公權,遭判刑定讞的立委,等於失去參選及從政機會。
但如果法官審理後,認為蘇震清等人收錢喬事,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只構成5年以下的刑法恐嚇取財得利罪,因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1/2,整體刑度與貪汙罪差別甚大,就看合議庭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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