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接軌至「電信管理法」之後,向來是高資本投資的電信業已不再是特許行業,卻仍被要求承擔各項公眾義務,包括偏鄉網路建設、國家安全保障等義務,反觀OTT業者、低軌道衛星等並未被要求同等義務。

據了解,電信業高層已多次反應政府應對即將進入台灣市場的國際低軌道衛星業者賦予公眾義務,包括服務的會員資料應落地、以及分攤建設偏鄉義務等。

劉莉秋說,元宇宙產業正在興起,在元宇宙的世界,數據是資產,資訊流成為金流,更是獲利的重要商業模式,如果Google及臉書等國際業者進入台灣市場時,數據流、資訊流都無法掌握在本土業者手中,也無法納入電信管理法的監管範圍,那麼政府也管不了Google及臉書等業者。

劉莉秋提醒,當公眾電信網路遇上元宇宙時,低進入門檻將使得人人均可提供電信服務,單方面讓既有電信事業繼續沉重管制負擔,並不公平。「本土電信業者建構龐大的基礎網路,在網路上跑的,卻都是外國車」,未來在元宇宙時代,這種情況將加速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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