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的新書《艱難的抉擇——台灣對安全與美好生活的追求》,開宗明義導言裡,有這麼一段話「1950年代,台灣的領導人制定了一項大戰略。......為了確保安全,他們尋求並接受了美國的保護」。

1954年中華民國和美國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確是台灣透過駐美大使顧維鈞「主動」尋求美國意願、經美國衡量當時局勢後簽署的。那麼,1979年華府與北京建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廢止,美國的保護是否也隨之終止?或者,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以及817公報確認的軍售台灣「規範」,延續了美國對台的「保護」?這樣的保護是出於台灣的主動尋求,還是美國基於本身利益、半推半就促成的?

台美斷交前後,時空環境不一樣,因此,美國保護的具體方式也不一樣?軍售台灣防衛性武器就算是保護?航母巡弋台海就盡了保護國的義務?所謂美國的保護,保護的「標的物」,究竟是被保護國的利益,還是美國的利益?是被保護國親美政權、政黨和政客的利益,被保護國人民的利益,或者是美國軍火商的利益?

2001年美軍發動反恐戰,入侵阿富汗時,試圖保護誰?20年來,耗資逾兆,美軍和當地軍民死傷以數十萬計,到如今,又保護了誰?阿富汗人民、政府軍、攜款出亡的傀儡政府政客,還是當初美國恨之入骨的神學士組織?

817聯合公報屆滿39周年的今天,或許我們該問,台灣還要繼續待在美國的保護傘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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