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震撼醫學科技業的浩鼎案,檢方將張念慈等5人起訴,但一二審都認為,檢察官所指「重大消息」,是科學上試驗之未必結果,不具有明確性及重大性,無從認定被告利用「重大消息」買賣浩鼎公司股票,因此判決無罪。檢上訴須符合速審法嚴格的限制。
一二審都認定,臨床試驗累計之病情惡化人數不足,並非必然使檢定力下降,仍須視危險比才能決定,而危險比係解盲之後,得知惡化病人於試驗組及對照組之分布狀態,方能計算取得,浩鼎亦未必會以本案單一臨床試驗申請新藥登記審查。
法官表示,本案臨床試驗判讀方式由CR改為LR,非但經衛生福利部授權新藥查驗登記審查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且有最新科學上依據,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檢察官所指此事項,非影響浩鼎公司股價的重大消息。
法官解釋,統計及醫學專家的證詞,受試者血液中IgG、IgM抗體之產生與否,無法推測該受試者究竟屬於試驗組或對照組,且本案臨床試驗之雙盲設計,足以防止藉此方法預先推估試驗結果,檢方指控及提上訴部分沒有理由,仍判張念慈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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