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林姓職員201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得標廠商61萬多元賄款,幫助對方通過文件審查、驗收請款。新北地院近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行賄業者則遭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調查,林男在2007年起至2012年擔任一工處中和工務段工務員,之後升任幫工程司,負責工地監督監造、審核承包商工程估價款、施工作業檢查等項目,在林男擔任工務員期間,致幃公司詹姓負責人標下公路總局「台64線觀音山隧道委託管理及電機維護工程」等2項標案。
詹男為了使工程文件審查、驗收請款順利完成,多次向林男行賄,行賄金額高達61萬8000元。檢方偵辦時,2人皆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檢方檢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新北地院認為,林男不知廉恥,有損公務人員形象,且曾因貪污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不得再宣告緩刑,本案確定後前案緩刑也將聲請撤銷,因此判處林男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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