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日宣布「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格式已修正,未來新的紅單注意事項中,將加註「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以保障民眾權益。
3月1日修正施行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交通部完成會商內政部警政署後,於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警方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時,會在紅單填寫應到案日期,撇除當場攔下違規人直接給單,若是照相或民眾檢舉舉發,舉發單位會寄送紅單;被通知人有時因故未收到,舉發機關須依行政程序,包括:公示送達、寄存送達、囑託送達等,待送達程序完成後才進入後續作業程序。
陳文瑞說,因辦理送達的時程較久,當送達效力完成後,可能已超過應到案日期,受通知人權益恐受影響,因此修正舉發事件通知單,敘明如果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單已超過應到案日期,或應到案日期不足30天,均從送達生效日算起,受通知人都可在30天內到案繳納罰款或是不服舉發事實,可向相關機關陳述意見。
交通部表示,各警察機關未來印製新通知單時會將新規定印上,舊通知單若還在使用可蓋鋼戳告知受通知人並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印製新格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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