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智障的蘇姓男子,去年被安置在社福機構期間,與同寢室隔壁床的14歲少年「兩情相悅」,去年一時「性」起,4度與少年性交,事後少年告訴母親,母親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蘇男。檢方以蘇男認罪,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官量處適當之刑。
起訴指出,蘇男有輕度智能障礙,被安置在台北市某社福機構,院方去年8月1日,安排他與14歲少年院生同寢室,可能是2人朝夕相處,日久生情,1個月後2人就在寢室、床邊等處發生性關係。
蘇男自去年9月至11月,4次與少年纏綿嘿咻,事後少年告訴母親,母親報警偵辦。檢察官調查時,蘇男認罪,少年也證稱是自願與蘇發生性行為,但少年因年齡僅有14歲,檢察官認為蘇男涉犯《刑法》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子為性交罪」,依法起訴。
不過,檢察官認為,蘇男沒有犯罪前科,且年紀尚輕,因輕度智能障礙導致思慮未周,但他表示悔悟,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官為適當之量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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