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29日發新聞稿表示,依兩岸條例第35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規定,禁止從事台灣人民赴陸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從事國人赴陸工作之人力仲介業務。
復依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未經本條例許可之中國大陸勞務,不得在台從事廣告之播映,因此,除非有經兩岸條例許可之情形(例如經許可赴陸投資之台商),否則不得在台刊登在陸職缺廣告。
陸委會表示,面對近來中國大陸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等手段,規避法律,吸納誘拉我高科技人才,相關機關已召開會議研商如何強化行政管理,後續將由權責主管機關進行法規宣導等,以維護整體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勞動部近日發函給各大人力銀行,明令不可協助任何企業在台招募人員赴中國就業,並要求全面下架相關職缺,違者最重可處50萬元。
勞動部公文指出兩類職缺可能觸法疑慮,一是刊登大陸職缺廣告(違反兩岸條例第34條),二是人力銀行、獵人頭公司等,均不得協助任何企業在台招募人員赴陸就業(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勞動部表示,目前正研擬相關裁罰基準,未來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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