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指控,前同居薛姓女友私吞轉賣保時捷的價金280萬元,便提告要求返還,一審判薛女敗訴,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主張與薛姓女子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他自2011年間前往澳洲定居,期間兩人論及婚嫁,但因薛女不願因此未果;2014年時,他在薛女建議下,委託薛女將保時捷賣掉,並將獲得之價金用於償還房貸。
孰料,2015年11月間,薛女以285萬元脫手陳男的保時捷,卻未將價金用於支付房貸,反而挪做私用清償個人的債務。陳男得知後,一氣之下提告要求薛女返還280萬元。
薛女聲稱,她與陳男雖無結婚,但曾為同居男女朋友,且陳男在去澳洲前主動將存摺等財物將由她處理與保管;薛女強調,兩人與夫妻並無二致,應共同擁有財產。
橋頭地院一審期間查出,薛女獲得保時捷價金後,多次自陳男的帳戶中提領現金,曾花在出遊、購買保健食品、汽車維修等個人日常生活支出,最終判其敗訴,須返還價金。薛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分院認為,原判決並無不當,因此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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