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前年擔任高雄市某大樓的管理員,他凌晨3點聽到大樓外面發生聲響,誤以為林姓男子偷機車,雙方爭吵後,王男持棍棒將對方打死,一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將他判5年,二審認為他無顯可憫恕之情事改判刑7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60多歲的王男2019年10月20日凌晨3點多,從他執勤的管理室聽到大樓外面發出聲響,而外出查看,他發現林男站在該大樓前騎樓牽1部機車,以為對方要偷車,他於是離開管理室站在旁邊看林男,林男對他嗆「你在看三少(台語)等語」。
林男推王的身體1下後,王男返回管理室持1支圓形木棍返回大樓騎樓,用木棍毆打毫無防備而站在騎樓的林男背部及頭頸部後側致其倒地,王男未蹲下查看林的受傷情形,反而在林倒地約7秒後,接續用木棍朝倒地的林的腿部等部位毆打。
最後,王男見林男倒地不起,於是撥打119緊急救護電話,請求派車將林送醫急救後,仍於同年月25日因顱內出血及腦髓腫脹死亡,檢方起訴後,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將王男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檢方提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在被害人倒地後,停頓約7秒後又繼續毆打,沒有無積極事證足認他的犯行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傷害致人於死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改判處7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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