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無罪,二審改判17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係就刑事責任能力事實爭執,或就屬原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事項,依憑己見指為違法,上訴都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定讞。

檢察官上訴主張鄭男的行為表徵屬「反社會型人格者」,非屬精神疾病,不符刑法第19條所稱之「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人 」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之人」,沒有減刑規定之適用,且二審判決也未審究鄭男是否有原因自由行為。

鄭男上訴主張,他殺警時因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他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行為時僅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有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最高法院認為他及檢方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駁回、判17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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