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桃園市議員舒翠玲及民間團體認為政府爭取疫苗態度消極、怠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月底前進口足量疫苗並儘速施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未賦予人民申請政府買疫苗的公法上權利,舒等人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舒翠玲等人提告指出,衛福部以全人口65%的接種需求量為採購目標,但自今年5月起疫情日漸嚴峻,衛福部推行疫苗接種計畫不力,致未能維護國人生命、健康權益,基於疫情對基本權利益已有急迫危險,故訴請衛福部於6月30日前足量進口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疫苗,給予全體國民疫苗接種。
北高行未就本案開庭進行言詞辯論,且剛好在30日宣判,駁回舒翠玲等人之訴。北高行指出,舒翠玲等人提起的「一般給付訴訟」,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人民對行政機關職務的執行,如果只是享有「反射利益」,則無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北高行認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防治是主管機關本於杜絕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依職權採行必要的感染管制防疫措施,包含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等措施,明顯是為公共利益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公法上權利,人民僅是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難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北高行並指,舒翠玲等人雖以法治國保護人民健康權為起訴的論證,稱救命疫苗只有需求,沒有法規障礙,但緊急仍須法治,依現行法治,不能僅因緊急而揚棄應循的規範,故認定舒等人的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必經言詞辯論即可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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