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雲林縣北港分局陳姓副所長,對一名自行到案的民眾上銬,事後他覺不妥又偽造執行管束通知書,誘騙當事人妻子前往派出所簽名,懲戒法院認定他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判決降1級改敘。可上訴。
陳男明知這名當事人並不符合現行犯、準現行犯或執行管束措施的要件,依法不得逮捕或管束,他竟假借職務上權力妨害自由,在2019年7月28日晚上7點多,將因其他刑事案件經警通知自行到案的當事人上銙4小時,之後才讓其離開派出所。
陳男知道自己行為有觸法之虞,隔月他假造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執行管束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妻子到派出所,以此通知她並交付予她簽名確認,企圖讓先前他違法上銙的事情合法化。
刑事部分,法官斥責陳男恣意對被害人上手銬,事後還製作假的執行管束通知書公文書,他使公權力蒙羞,所為均非可取,惟念他尚知坦承犯行,給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確定。行政究責部分,判他降1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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