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僅因為小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害火勢延燒6人死亡,最高法院認定他犯罪情節極為嚴重,但刑法規範犯罪有直接與間接故意,湯的行為是間接故意, 與直接故意殺人惡性之評價即有輕重之別,影響於責任及量刑結果,所以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直接故意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其發生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行為,湯景華預見將可能導致住宅燒毀、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用汽油、報紙助燃縱火,終致延燒本案住宅及燒死住戶的結果,是間接故意。
合議庭斥責湯景華、目的自私,手段惡劣,且輕視他人居住安寧及生命法益,殃及無辜,奪走6人的寶貴生命,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倖存的翁○智及其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懼、苦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為嚴重。
最高法院審酌湯是間接故意殺人,在公政公約的拘束下,既不能判處死刑,其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出獄,依他的情形,如果可以假釋時,已逾75歲年邁的人,對於湯景華量處無期徒刑,使他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即與罪責相當,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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