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花蓮的男子,109年3月行經瑞穗某村落時,見到同村一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女子獨自走在路上,江男要她上車,答應要載他回家,未料竟將女子載至樹林裡性侵得逞,事後還刻意丟500元給女子企圖掩飾罪行,女子回到家後衣服凌亂,父親追問下才得知遭人侵犯,氣得帶女兒到醫院驗傷,警方事後在女方左右兩側胸部採到江男DNA,但她仍表示是女方願意,法官審理後判處江男4年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江南於民國107 年3 月4 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花蓮縣瑞穗鄉某處時,見同村女子獨自步行在該處,假意問她要去何處,女方告知要回家,江男立刻見色心起,當場說:「上車,我帶你回家」,將女方ㄅ女載到一處樹林裡強行口交。

為了怕女方反抗,江男還說事後會給她500元,接著脫下女方內衣及衣服掀開,強行親吻胸部後又性侵得逞,女方後來走路回家,剛好遇到父親經過,見到她衣物凌亂,經詢問後才知女兒遭到侵犯,立刻帶她去驗傷報警。

江男在審理時辯稱,承認有要求女方口交,雙方也發生性關係,事後還給女方500元,但這是跟女方講好以500 元交易,並沒有以強制之方式,女方並沒 有激烈反對,在過程中女方不舒服,他就停止了。

但法官認為,除江男一方聲稱雙方有講好外,並無證據證明女方當時有同意以500 元與被告為性交易,女方於審理時證述,當時過程中有抗拒並推江男,也未表示同意。警方在女方告訴人右胸、左胸採集檢體,經與江男唾液經送鑑定結果,結果吻合。

法官審酌,江男利用其表示好意搭載女方之機會,將女方載往他處,並先以金錢誘惑,又違反女方意願進行性侵,未知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足以造成他人之身心傷害,在事發後,均全盤否認,直到鑑定結果顯見江男確實有親吻告訴人之胸部,江男才於審理時始坦承部分事實,但仍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之犯後態度,考量江男已與女方和解並賠償,因此判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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