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台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等3人在2017年遭移民署以違反移民法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他們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去年獲裁准在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暫時居留台灣,本案訴訟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辯論終結,8月19日宣判。

嘎瑪賜萊等人主張,他們在2002年首次來台,後來出境又陸續到台灣,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後來他們向移民署提交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表示自己證照為偽造,屬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他們申請居留許可,移民署函請前蒙藏委員會(2017年裁撤,業務由文化部、外交部與大陸委員會承接)確認他們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主張移民署依讓他們居留在台灣。

停止執行部分,去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藏人之處境為國際社會所公知,3人如果是無尼泊爾國籍之人,縱使可以送回尼泊爾,則其亦因係無國籍之人,尼泊爾政府不會對其施以公民之保護,可能會被遣送回西藏或其他地區,將對其發生重大之損害。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嘎瑪賜萊3人有請求暫時居留假處分之必要,准許假處分聲請,在本案裁判確定前,暫時居留。至於本案訴訟部分,北高行訂於8月1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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