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發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詢問被害人是否聲請轉介修復時,應特別注意被害人之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為落實上開規定,司法院開會研議相關注意事項。
司法院邀集修復式司法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研商相關議題,再依據會議討論、各界建議及法院意見,擬具注意事項,規範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注意保持中立、尊重意願、保護隱私等基本原則。
另,法院詢問被害人是否聲請轉介修復時,應特別注意被害人之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避免造成二度傷害;法院為轉介修復決定前,應為一定之告知及評估,以取得當事人之知情同意,並妥適篩選過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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