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黃姓教導員前年夾帶違禁品等入校供4名男學生使用,他還給學生香菸做為生日禮物及校內班際比賽得名的「獎勵」,懲戒法院第一審將他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他提上訴辯稱為鼓勵學生有榮譽心、爭取好成績,動機良善,遭駁回確定。
刑事部分,高雄地院依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4罪,將黃男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暨向國庫支付50萬元,及褫奪公權2年,他提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2019年8月黃姓男子因負責的高三班長校內班際比賽得名,他前往對方舍房,交付香菸1包(20支)作為獎勵,之後對方生日將至,他又給對方香菸作為生日禮物,他還利用明陽中學辦理懇親會之際,代購乳清高蛋白粉給對方,他以此方式夾帶違禁品供4名學生使用。
去年2月2日黃男未編排勤務,卻擅自進入戒護區學生宿舍,並擅自打開舍房門,將未經檢查之物品挾帶擲入舍房。
懲戒法院第一審將他判處撤職,他提上訴辯稱,動機實乃為鼓勵學生有榮譽心、爭取好成績,動機良善,請求法官更改處分,但第二審認為上訴沒有理由,原判決並無違法不當之處,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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