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桃園朱姓男子喝酒後卻臨時代班送貨,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彎道處,他未減速慢行致失控打滑,跨越分向限制線撞死從事清掃志工的謝姓婦人,死者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決朱男及物流公須連帶賠償257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後,改判賠237萬多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朱男酒後無照駕駛貨車致發生事故,考量謝婦獨力撫養子女成年,親子感情深厚,事發時正在進行清掃之志工工作,突遭酒後、無照駕駛之朱男駕駛之貨車失控猛力撞擊死亡,遺體須進行大體修補等,朱男與物流公司也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高院認定,朱男及物流公司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用等,扣除死者家屬已領之強制責任險理賠各100萬元、慰問金各10萬元後,判決朱男及物流公司共須賠償謝的子女237萬368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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