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重度聽障女子小芳(化名)去年6月在學校遭到同校男子在電梯內強制猥褻,該男子還用手語比出「要不要做愛」,她斷然拒絕後仍遭對方拖到一旁廁所企圖性侵,最後她不斷掙扎才使對方未得逞離開;法官考量男子仍在學且初犯,雙方已達和解,判男子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小芳是名重度聽障人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她在去年6月4日與1名同校男子共乘電梯時,遭到對方從背後環抱,對方用手語比出「要不要做愛」,她拒絕後仍遭對方拖進一旁的廁所內,不斷被觸碰胸部,對方還企圖性侵,但她不斷掙扎下才未性侵得逞。
該男子事後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但辯稱當時是自己主動停止性侵,應符合減輕或免除刑責條件;但小芳表示,她當時遭到對方強行猥褻,她曾嘗試推開,但對方卻壓得更深,最後是她用力掙扎才得以脫身;法院因此認定並非由男子主觀上想停止犯行,不適用減刑條件。
不過法官考量到,男子加害時並未使出強烈暴力手段,也已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判斷具有悔意,認為若依最輕本刑3年半以上的加重強制未遂罪論處屬過重,酌量減輕後改判1年10月,再考量到男子現仍在學且無前科,最後,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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