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以身心障礙身分優先錄取桃園某兒童之家的臨時保育員,3個月後遭依「種種不當行為」理由開除,她自認受霸凌、就業歧視提起申訴,但桃園市政府決議不成立,她因此提行政訴訟救濟。不過,一審認定兒童之家已有針對李女的身障狀況做職務再設計,且李女舉不出遭霸凌的證據,判她敗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李女因車禍行動不便,2017年7月間以身障者優先錄取兒童之家臨時保育員,她認為兒童之家未針對她的身心障礙狀況為職務再設計,害她遭家童及同事歧視、霸凌。她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就業歧視,但最後決議歧視不成立,她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李女主張,兒童之家未為職務再設計,反而安排她到「白熊家」,而「白熊家」的孩子父母多半在監獄中,較會惡整或挑釁老師,且兒童之家後來對她監控、威脅、霸凌,甚至還要她爬到2樓打卡,最後更惡意終止勞動契約,明顯有就業歧視,桃市府的決議有違誤,請求撤銷。
桃市府解釋,經調查,「白熊家」家童年齡在國中以上,不需每天帶上下學路隊,也不用時時叮嚀及看照,已是針對李女身障情形為職務再設計;打卡部分,也調整讓李女改至大門口守衛室打卡。
桃市府並指,李女稱遭家童衝撞,並遭兒童之家以此理由開考績會2次後開除,並非就業歧視處理的事項,又兒童之家安置對象,本來就是失依無助、具偏差行為、受虐等類型兒童,照顧這些兒童就是李女工作職責所在,她卻以此主張受就業歧視,顯與兒童之家成立宗旨背道而馳。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定桃市府的抗辯均是事實,兒童之家確實有就李女身障狀況做職務再設計,另李女稱遭兒童之家監控、霸凌,卻提不出相關證據,因此不採信其主張,判她敗訴。
案經李女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因此維持原審見解,判李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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