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警分局警友站副站長「阿強」,去年8月間參加警友站聚餐後,搭乘另名女性副站長「小美」座車返家,未料,阿強藉著幾分酒意,竟對小美襲胸、碰觸下體,所幸小美緊急向他人求救並報警。台中地院一審依猥褻罪判阿強10月刑期,他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小美同在台中市某分局警友站擔任副站長職務,去年8月7日晚間,兩人參加警友站舉辦的聚餐後,阿強因為有喝酒,且與小美返家的方向相同,小美便順路搭載阿強返家,當時由小美駕車、阿強坐在副駕駛座。

未料,阿強見車上僅2人且空間狹小、阿美無從閃躲,竟突然側身、以雙手對阿美襲胸,小美嚇得立即將車子停靠路旁、並以手撥開阿強的手,但阿強不顧小美的抗拒,竟又伸出右手觸摸小美下體、還意圖強吻她,直到小美大聲斥責才喝止住阿強的行徑。

當晚10點多,不堪受辱的小美氣憤之餘,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向他人求救,另名林姓警友趕忙前往查看小美的情況並接阿強返家,而小美也向警方報案。

阿強事後否認對小美猥褻,他辯稱,當晚因為喝了酒,上車後就說想先睡一下,但車子開很久都沒到家,心覺奇怪,便質問小美,兩人也因此發生爭吵,但絕無對她襲胸或摸下體的情事。但法官不採信阿強說法,一審判他10月刑期。

阿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阿強只是為滿足個人性慾,利用與小美獨處的機會猥褻,導致小美身心受創,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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