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員林52歲林姓婦女去年10月18日清早騎車行經員林市區一處停車場時,慘遭3隻黑狗群起攻擊咬傷,全身傷痕累累,林婦報警提告,73歲飼主卻辯稱有上狗鍊,是林婦撞到狗才會反被咬;但多名證人作證狗沒有拴住才會亂咬人,彰化地院審結後依過失傷害罪,判飼主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再上訴。

根據起訴書,73歲的林姓老翁是員林永昌街南門停車場管理員,他在停車場內飼養3隻黑色土狗,卻未戴上嘴套、圈綁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任由黑狗任意在停車場內隨意走動,導致林婦慘遭攻擊咬傷,頭部、四肢軀幹多處開放性傷口及瘀青,左下肢傷口合併筋膜炎、狗咬傷之後遺症等傷害。

林翁辯稱只飼養2隻狗,且有將狗關在狗籠飼養,當天牽出其中一隻遛狗完有拴在鐵絲網旁,是林婦騎車撞到狗才會被咬,然而多名證人證述,原本林翁養一隻黑狗,去年生下2隻小黑狗,平時都沒有關起來換拴住才會咬傷人。

法官審酌林翁疏未注意看管所養的狗,導致被害人慘遭咬傷,而林翁強調,當時發現林婦遭狗咬傷隨即透過無線電,請詹姓前妻報警,法官認為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作如上處刑。

另外,林婦提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73歲林翁、與81歲的停車場江姓負責人連帶賠償209萬餘元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4.3萬元、美容復原費用60萬元、看護費2萬2500元、每月薪資7.5萬元無法工作3個月期間損失工資22.5萬元。

林婦指自己慘遭黑狗群起攻擊,宛如受野獸獵捕撕咬,當下可謂命懸一線,因此住院持續治療中,心中恐懼至今如影隨形、揮之不去,精神痛苦萬分,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全案仍由彰化地院民事庭審理中。

由於江姓停車場負責人並非過失傷害共同被告,林婦提告民事求償時卻聲請江婦亦須連帶賠償,法院認這部分為於法不合,駁回林婦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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