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提告指控,4年前她駕駛瑪莎拉蒂載女兒去台北醫院,於停車場入口處遭金姓男子駕駛的車子撞擊,導致左側車門凹陷,她及女兒受到驚嚇,她求償精神慰撫金6萬及修車費共30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她敗訴,她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台北地院認為,李女雖主張當時是金的車輛高速衝撞,但依行車紀錄器畫面對方車速並無過快之情形,是李女未能安全會車,在下坡時行向即有偏左之情形,她車輛於車道上行駛時過於左偏,未禮讓被告車輛先行所致。

法官指出,李女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金男就此次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堪認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係李女未注意禮讓上坡車即被告車輛先行所致,她車輛受損既非肇因於金的駕駛車輛之過失,李女請求對方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無理由,判決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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