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巿長陳其邁29日邀集高雄地檢署、橋頭地檢署,與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共同研議嚇阻酒駕相關配套措施,包括5項執法共識、6項修法建議。除了酒駕者要到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另公布酒駕者姓名並在身分證註記,還納入檢舉酒駕獎金。

高市府表示,今邀集雄檢及橋檢共同研議,在酒駕案件執法上,達成5項共識,包括:

一、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

二、偵查中對於酒駕累犯,將視情節諭知酒駕者必須在固定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其再次酒駕。

三、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或事後有逃避責任之情形,請檢察官得視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

四、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業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之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

五、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另對於現行中央法令遭質疑罰則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歪風,對此,高市府也提出6大修法建議,包括:

一、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

二、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之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

三、建議將酒駕累犯之定義自5年延長到10年,亦即10年內再犯者即屬之;而對於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其僅得駕駛具備酒精鎖之車輛,以防範酒醉者駕車上路於未然。

四、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刑度論處。

五、建議酒駕者之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

六、建議公布酒駕者姓名並於其身分證註記酒駕。

高巿府說,除強化酒駕案件的執法及向中央法令提出修正建議外,高雄市政府另將修正《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納入檢舉酒駕獎金相關規定,增加酒駕案件的檢舉誘因,藉由提高檢舉量來減少酒駕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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