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姓機師今年1月初入境後,遭疾管署處分「居家檢疫」的防疫措施,他認為這5天必須停留在旅館不得外出,遭到拘禁聲請提審,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後,他提抗告,但因檢疫期間屆滿離開旅館後他才提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已不受拘禁,駁回確定。
今年1月3日黎姓機師執行長班任務入境,被要求到桃園市旅館,實施居家檢疫之防疫措施,居家檢疫至1月8日止,居家檢疫的5天期間內,必須停留在旅館不得外出,否則將被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處以10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制裁,他因此聲請提審,遭駁回後提抗告。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疾管署藉由公權力措施,以違反處分命令效力將受罰鍰之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黎姓機師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而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黎姓機師在居家檢疫期間屆滿,離開旅館後,恢復其人身自由不受拘禁之狀態,才在1月10日提起抗告,原遭拘禁既已釋放,而無人身自由遭剝奪有待即時司法救濟之情形,他的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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