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男子劉志明年前尾隨陳姓退休女教師進入其車內後,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4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刑,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有待釐清,撤銷死刑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劉志明是否強盜死者皮包內的2000元現金,構成強盜殺人罪,尚待補強證據,此外強盜殺人罪法定期是無期及死刑,劉非計畫性犯案而是隨機挑選殺人,原審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46歲劉男因與女友分手又被對方封鎖電話,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營市場閒逛,當時59歲陳姓女老師買完菜正要上車回家,他竟想搶車代步去找女友,強行打開車門,持鐵鎚重擊陳女頭部。
陳遭重擊後癱倒在副駕駛座,劉因無法發動車輛,竟再攻擊,並脫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身上2000元後逃逸,陳女因失血過多死亡。劉涉強盜性侵部分,一審判刑10年,因未上訴確定。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將他判死,但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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