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騎機車因路面突起致摔癱,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須賠償羅女及她的家人共2386萬多,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重新計算金額改判賠2536萬8284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羅女的家人為她提告指控,桃園市養工處是市區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竟疏於管理路面,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且也沒有及時維護,或設置任何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
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羅女騎乘機車行經路面突起區域,造成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肺炎併呼吸衰竭、水腦症及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經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
法院認定桃市養工處有疏失,考量羅女因事故而受有傷害,終身無法自理生活,並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判決桃園市養工處須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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