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陳姓男子騎機車在桃園市遇到員警攔查時,他因身藏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於是丟棄後加速逃逸,員警追緝後,劉姓員警施壓制逮捕時與陳男發生拉扯及扭打,致對方手指受傷,一審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將陳判刑4月,但二審認為陳只是為了脫逃,改判無罪確定。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陳男明知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僅為躲避盤查,率爾與員警發生拉扯,並致員警受有右手指挫傷合併瘀傷及右踝挫傷,罔顧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尊嚴,對社會秩序有不良影響,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他不服提上訴,辯稱自我保護下之自然反應,沒有攻擊員警。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陳男騎機車自摔倒地,遭員警逮捕時,與員警發生拉扯及扭打等情,且陳男也坦承因遭員警壓制逮捕而有反抗,但陳的行為之狀態,不符合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對公務員施強暴罪所指「強暴」或「脅迫」之概念。
高院指出,陳男有為脫免逮捕而與員警發生拉扯,但他沒有任何接續攻擊員警之積極舉動,他非直接且意欲對員警施以物理之強暴手段,即難以員警受害就認定他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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