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2020年闖入一間出租套房持剪刀抵住被害女子頸部,恐嚇「我已經殺掉2個人,連命都不要」,他捆綁對方後強盜金手鍊及現金後,穿上她的絲襪、內襪及洋裝再性侵被害人,最高法院斥責洪男強盜性侵長達2小時且犯後沒有悔意,重判16年10月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在2020年12月8日凌晨攀爬侵入出租套房,因被害女子聽聞有聲響,自床上起身發現蹲在窗框上的洪男後大聲尖叫,洪見狀跳到她床上,持剪刀抵住她頸部,恫嚇「再吵我就捅下去」等語,再用電線及衣物綁住她手腳。
洪男取走被害人現金1000多元、金手鍊,在翻找屋內物品時,見她的絲襪、內褲、洋裝等物,竟一時興起,進入浴室內將她的絲襪、內褲及黑色洋裝穿上,換裝完畢後還問她「我這樣漂亮嗎?」,隨後以手指性侵對方,事後整理現場,並試圖將床單拿去泡水。
被害人同事因發現她未前往上班,且手機未接,乃至她租屋套房門外敲門查看,洪男聽聞後,立刻從窗戶逃逸,被害人脫困後報警,警方據報趕往現場,勘察採證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將洪男逮捕。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及台中高分院二審都認定,洪男前科累累,素行不佳,猶目無法紀,恣意侵入他人住宅行竊並性侵,且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6年10月,洪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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