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碧涵遭訴在2018年擔任台灣戲曲學院民俗技藝學系專任副教授時,填寫不實的授課鐘點費涉嫌偽造文書罪,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為陳填寫的文件並沒有造成戲曲學院審核課程授課起、迄時間、地點的正確性,造成任何損害,判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陳將2018年3月26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進行之課程,改在4月20日星期五13時至17時,在新北市板橋區進行完畢,但卻告知在「3月26日星期一」,以不實內容讓助理登載後,送主任核章而行使,確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高院認為,陳的助理證稱,該課程只要4小時即可核銷,其因為覺得課程較像文科,故拆成2節課分2次,而陳當時擔任副校長,行程忙碌,在其提示上面有兩大格的單據後,陳就告知課程日期並簽名,趕赴其他行程,只屬過失所為,且無證據證明陳犯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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